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财经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由经营实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取消,直接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一)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后办理首次收支。 登记时,您可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汇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汇管理”平台)填写企业名录信息。 报送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汇管理”平台互联网账号。 和初始密码。 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终端查询名录登记结果。 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 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基于电子交易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免予在上述目录登记。
(二)名录中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列出变更的材料。 在线或线下更改国内银行名录信息。 银行如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可按照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企业注销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填写或变更名录信息时,应审核公司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保留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不包括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基于电子交易信息; 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年度累计货物贸易收付汇金额等值2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进出口单位因业务需要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外汇收付与进出口主体原则不一致。 相关材料须收集处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员”。
3.放宽货物贸易专项汇款免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交易金额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且退款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180天(不含)以上外汇交易,或货物无法退货的因特殊情况按原路线办理的,可直接退还汇款。 除另有规定外,请到银行办理。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以同样的方式确认逾期汇款或无法退回汇款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涉外汇款附言中注明“特殊汇款+汇款业务类型(如逾期汇款)”。相关收支申报交易“时限、非原件申报)”。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和外汇业务管理
B类、C类企业办理延期收付款业务90天(不含)以上时,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纳入B类、C类企业的情况得到改善或纠正股票市场财经日历,并且没有发生新的事件。 属于B类、C类企业的,可在列为B类、C类企业后6个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登记。 办理这项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12]38号)汇发[2020]14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办理方式货物贸易相关外汇登记业务材料(见附件3)。
六、修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类结论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局)核查通知》同时修订(见附录 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同时。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各地方(城市)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各下属分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及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相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通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审核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