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外汇流出流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保持外汇市场稳定运行,有力打响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外汇流出流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有效打响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典型外汇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巨大,性质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西龙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益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炜益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财经日历,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提走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盛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盛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昊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汇款案
2015年6月,天津昊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付货款”名义汇出200万美元,构成非法汇款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市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及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市程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市程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虚假合同,办理280万美元资本金汇入及结汇。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出999.99万美元,结汇后被个人挪作他用,并非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财经日历,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庆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硕庆机械有限公司虚构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及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业务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订及履约购付汇业务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存在贷款用途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书未反映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合同签订及履约购付汇等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货物物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该行结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业务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行为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等业务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及关联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调查,未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货物预付货款结汇业务
2015年5月至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和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付汇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支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收款业务。
该行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支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企业外汇结汇资金使用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汇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
该行行为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银行审核材料”、“审核要素”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结算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方式变化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必要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算业务。
该行行为违反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出口贸易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要求对转口贸易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据不具备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其本人等27人共计的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等值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人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非法将资产转移境外,先将2600万元人民币存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后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成美元汇至其香港账户,共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为实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唐某等69人利用其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批购汇后汇往多个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等值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财经日历,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涂某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涂某为实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等值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