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高跨境贸易水平投资便利化股票市场,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四是放宽出口背景下的境内购汇贷款。 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七是放宽业务审核和认可程序; 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超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 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改进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和服务水平。投资便利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推进全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保证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资本金、外债、境外等资本项目收入。列表外汇市场,用于国内支付,无需提前向银行提供每笔交易。 材料证明真实性。 承办行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业务的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办理的资本项目收益支付便利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各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专项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A类企业须办理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单笔汇款,且汇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汇款日期及原收款或付款日期,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 原路汇回业务无需提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财经网,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上述免登记汇款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汇款”。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贷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直接到其分行所辖银行(外汇管理部)办理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贷款期限届满且境外贷款本息正常收回时,可到其分行所辖银行(外汇管理部)直接办理境外贷款注销登记。贷款。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购汇和还汇。 出口押汇等境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记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结算的,原则上用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当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时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偿还上述境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按照规定为企业办理还汇手续。审慎开展业务的原则,并于每月正月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报告相关信息。
2、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银行按规定通过审核电子单据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A类企业且成立满2年的条件。 银行按规定通过审核电子单据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初次收入、二次收入的,无需打印电子交易单据。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无需打印《结购汇通知书》。 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保证电子单证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并保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支持更多银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文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基于交易电子信息的交易条件信息收集和真实性审查。 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和认可程序。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在原始单据上签注外汇收支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需要,并按照实质性符合的原则。 但需要按照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对因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进行分类,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展期、简化外汇贷款手续等优惠。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微型涉外企业。 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汇管理平台开放的企业信用、支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为中小微涉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基建项目信息系统升级需要,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各中心分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他们的管辖权; 各全国性中资银行请及时转发本通知; 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