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1000万美元
高新技术和“专、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市场和资源。 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启动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外债限制。净资产较小。 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和深圳(粤港澳) ——澳门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港)等9省(直辖市),进一步提高北京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外债便利化水平。 试点政策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房地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关于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便利更多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高新技术和“专、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举借外债,帮助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股票市场,由9个省(市)的特定地区扩大到17个省(市)的全部地区; 二是扩大试点主体类型,以高新技术企业试点为基础。三是增加试点名额。 已试点的9个省(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到等值1000万美元。 。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政策措施,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基金经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利于稳定宏观经济市场。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上海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宁波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精神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山东分行、湖北分行、广东分行、四川分行、陕西分行、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分行、安徽分行、湖南分行、海南分行、深圳分行、青岛分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试点分行)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2.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分行、江苏分行、湖北分行、广东分行、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分行、深圳分行、宁波分行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前期项目科技和“专、特、创新”企业可自主借用等值外债最高1000万美元。 天津市局、山东分局、四川分局、陕西分局、浙江分局、安徽分局、湖南分局、青岛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同境内独立申请借用外债。限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三、试点分行按照所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