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政策问答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 相关政策问答如下。
Q1
问: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普通美式期权和亚洲期权业务应具备什么资格?
A:
根据《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汇发53号),有资格为客户提供人民币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汇期权业务可自行开具《通知》 对于指定的期权业务财经日历,无需再次向外汇局申请。
已按照汇发53号书面报告外汇局为客户开办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另行书面报告到外汇局。
Q2
问:人民币兑外汇亚洲期权的平均价值应如何计算?
A:
亚洲期权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结算价和行权价根据期权有效期内一定时间观测值的平均值确定。 平均值通常采用算术平均、几何平均等方法计算。 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外汇亚洲期权时,应按照公平、透明、合理、审慎的原则确定平均数的计算方法。
第三季度
问:银行办理本行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需要什么资质?
A:
银行办理自有账户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具备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不包括合作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第四季度
问:如何了解银行自身的外汇敞口?
A:
《通知》所称外汇敞口,是指银行自有头寸因黄金进口、利润、资本(流动资金,不含政策性资本注入)、直接投资和投资等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其他经营活动。 包括结汇方向的外币风险暴露和售汇方向的人民币风险暴露。
Q5
问:银行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使用人民币对冲自身外汇风险时,可以办理差价交割吗?
A:
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全额交割或差别交割,并按照通知要求保留相关真实性或证明材料。 其中,银行办理自有资金形成的外汇风险对冲,在全额交付时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项的要求。
Q6
问:对于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作银行及其分行,其外汇业务合规性和审慎经营考核水平有何具体要求?
A:
银行总行、分行年度考核等级为B-(含)及以下的,该级及以下分行暂停其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资格,下一年度考核结果按B级。 (含)完成上述手续后,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将自动恢复。
Q7
问: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后,其分行可以与哪些银行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A:
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后,鼓励分行与总行选择同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合作业务。 由于各省合格银行分布不均等因素,从服务实体经济角度出发,合作银行分行可选择与其他符合条件的银行合作,并按规定向当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Q8
问:如果客户因跨境交易存在外汇风险敞口基金经理,但实际交易不涉及外汇收支,银行是否可以提供结售汇差额远期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A:
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人民币对冲外汇衍生品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和外汇风险暴露。 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 如果不涉及外汇收支,可以选择差价交割。 例如,进口企业按照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缴纳关税。 如果折算汇率不确定,就会存在外汇风险。 但由于其并不实际付汇,因此可以选择远期购汇来对冲差额; 又如,企业进口时签订外币计价、以人民币结算的合同时,如果折算汇率不确定,仍会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不会实际付汇。 您可以选择交割远期结售汇差额进行套期保值。
Q9
问:银行可以对冲客户金融交易中的汇率风险吗?
A:
真实需求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性质。 针对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暴露,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例如,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中,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全额或差额对冲汇率风险。
Q10
问:境内机构因境外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率折算风险能否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来对冲?
A:
能。 境内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对冲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算风险。
Q11
问: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如何对实际交易进行背景调查?
A:
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确认客户用于对冲外汇风险敞口。 与即期结售汇业务不同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基础的真实需求背景可能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 我们不能简单地遵循现货业务的惯例,以是否有交易文件为依据。 审查实需交易原则的唯一或主要尺度。 银行应根据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基本交易情况,有针对性、灵活开展业务。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期权业务时,实际交易审核应当与远期结售汇审核一致。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时,应注意实需交易原则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差异。 例如,近端结汇(换汇)/远端购汇(换汇)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循近端审核原则,即近端外汇资金末端结汇应当能够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即期结汇。 对于外汇资金而言,在此基础上,异地购汇不再需要按照即期购汇进行实际需求背景审核。
Q12
问:《通知》中金融机构办理各类外汇业务时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A:
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结汇和头寸统计义务。 详情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洲期权,并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 其中,亚洲期权业务未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表D04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金额”。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产生的外币对衍生品损益,可在结汇时纳入当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并发生销售。 《即期结售汇月度统计表》(表S01、S03)中科目属于“投资收益-银行代理”科目。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近端人民币金额相同、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纳入当期自结售汇统计在外汇掉期签订的当期。 历史累计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 《即期结售汇月度统计表》(表S01、S03)中科目属于“其他投资-本行本行”科目。
(四)银行对其自身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期货市场,并在签订合同时将套期项目纳入《结售汇综合持仓表》(表P01、P02)和《衍生品业务报表》(表格 D01-D05)。 客户衍生品统计; 履行合同时,将自身结售汇统计纳入《衍生品业绩统计月报》(S02、S04表)。
(五)贵金属交易风险敞口平仓产生的银行自有结售汇交易,可纳入当期平仓自结售汇统计。 《月度结售汇统计表》(表S01、S03)中账户属于“其他投资-本行本行”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