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质量效益提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总局外汇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展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基于电子交易信息的外汇业务。 二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 跨境电商可以用出口货款净抵海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三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跨境预缴。 企业可以为客户垫付跨境相关仓储、物流、税务等。 四是满足个人外贸结算需求。 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的外汇结汇。 五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 对于在市场采购贸易平台注册的单位,银行可利用平台信息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 六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 符合技术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具备电子交易信息审核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手续。 七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 企业可直接接入外汇局系统,在线办理更多外汇业务。 八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支报告。 支持企业以自己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出口退税、融资等申报需求。 九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 我们按照“服务主体、便利开放、留下交易痕迹、控制风险”的原则,积极应对市场主体对外汇业务的新需求。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超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外汇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学家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多项支持政策,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 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已成为我国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但与传统贸易相比,市场主体多元化、线上交易模式高频化的贸易新业态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大的需求。 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贸易新业态的意见,总结前期试点经验。 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提高相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基金经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贸易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重点解决新贸易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交易结算不便的问题。 在政策设计上,我们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积极适应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实际需要。 按照“服务主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控制风险”要求,放宽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优化外汇服务,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落实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
三、《通知》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哪些政策便利?
答:《通知》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扩大账户收付范围,推动更多线上交易,在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的同时提高跨境结算效率。 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放宽外汇管理。 一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 跨境电商可以用出口货款净抵海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二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跨境预缴。 企业可以为客户垫付跨境相关仓储、物流、税务等。 三是满足个人外贸结算需求。 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的外汇结汇。 四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 对于在市场采购贸易平台注册的单位,银行可利用平台信息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 五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 符合技术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具备电子交易信息审核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手续。
完善外汇服务。 一是拓展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办理基于电子交易信息的外汇业务。 二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 企业可直接接入外汇局系统,实现贸易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申报等更多外汇业务的在线处理。 三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支申报。 支持企业以自己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出口退税、融资等申报需求。 四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积极应对市场主体对外汇业务的新需求。
四、下一步外汇局在支持外贸发展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能够更好满足贸易创新发展需求,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 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如下:
1、在具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验证等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汇发[2019]13号),申请为跨境电子商务、基于电子交易信息的外贸综合服务等新贸易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基于电子交易信息的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付汇冲减,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款数据和恢复数据申报。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实际汇出的销售收入可能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3、国内国际船公司、物流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可代客户垫付海外仓储、物流、税务等与跨境电商相关的费用。 缴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非关联企业涉及代非关联企业垫付或者垫付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4.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汇。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结售汇并提供交易金额证明或电子交易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申报出口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当地政府市场采购贸易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注册。 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够采集整个交易和出口过程的信息,并提供对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出口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交易平台对接,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核实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止交易信息的重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结汇。 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并提供交易金额证明或电子交易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出口收汇手续。 经办银行可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账户。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其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交易汇率,不得利用汇率差异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手段优化外汇业务流程。 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在线接口服务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基金经理,在线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 他们可以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汇管理平台(ASONE)企业网上申请涉外收入申报。
九、银行、支付机构审核电子交易信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 )、处理实际支付数据和恢复数据申报。 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恢复申报时,单笔金额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应以自己名义制作汇总恢复申报。 对于需要出口退税、融资等的涉外收付款,可以选择以企业名义汇总还原同一交易对方、同一交易性质的数据。 银行在办理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注明“跨境电子商务”和“市场涉外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中的“采购贸易”。 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监测、验证和检查。 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并向银行、支付机构公布。 继续对审核电子交易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依法退出。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业务拓展的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继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交易抽查,改善客户合作。 落实监管约束和分类识别机制股票市场,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市场主体外汇业务,引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按照“服务主体、便利开放、留下交易痕迹、控制风险”的原则,主动响应市场需求。 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增贸易差额,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程序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允许新的行政许可。
十三、违反本通知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14、与本通知相关的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货物或者服务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认可的市场集聚地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的企业。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业务,以及协助企业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各中心分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他们的管辖权; 各全国性中资银行请及时转发本通知; 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