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不需要修法后续仍有加码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布。 在财税领域,《方案》明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不过,备受关注的房产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却没有出现在此次立法中。 规划。
多位财税领域专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方案》明确加快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立法,相关程序有望获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 房产税立法的暂停更多是出于国内经济形势的考虑。 这个时候,任何增加负担的措施都必须极其谨慎地出台; 但从长远来看,上述税收立法的方向没有改变,在条件成熟时可能会稳步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改法律,因此仍然存在通过扩大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减轻居民税负的可能性。
降低个人税负仍有可能
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居民收入,相关法律修改备受关注。 2018年全国人大审议了上一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 推出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 并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四类所得统一为综合所得,并实行统一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此后,财政部多次提出抓紧推进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修改、合理扩大综合税纳入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税率结构等。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并未出现在《方案》中,这也意味着相关税制和税率短期内可能不会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向记者指出。
从长远来看,建立现代税制、增强个人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方向。 条件成熟时,可稳步推进相关法律修改。
孙鲲鹏指出,近期,国家将到期年终奖个人税收优惠、资本市场个人税收优惠等政策一次性延长至2027年底,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老一小”三项个人所得税。 充分释放了国家能够有效减轻人民生活负担、促进消费的信号。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也对记者表示,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改法律股票市场,因此个人收入仍有进一步优化的可能性扩大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提高标准。
房地产税立法被搁置
今年年初,原财政部长楼继伟发表题为《新时代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与未来展望》的文章指出,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也是最适合的税种。待经济恢复正常增长后尽快启动试点。 一时间,关于“要开征房产税”的讨论甚嚣尘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进改革。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方案》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第一类项目,是一项条件相对成熟的法律草案,任期内将提请审议。 然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房地产税法并未提请审议,在这次立法方案中,甚至没有再提及房地产税。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李蓉认为,由于房地产在我国居民财富中占比非常高,因此相对更加敏感。 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近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从防止过热到防止过冷。 此时仓促开征房产税,将会给我国房地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孙鲲鹏指出,房产税的立法需要综合考虑外汇市场,房产税相关政策信号的释放需要十分谨慎。 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暂缓房产税立法是有必要的。 当然,房地产税立法没有被纳入《方案》并不意味着立法被放弃。 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和建立健全地方税制度的方向没有改变,也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继续推进相关立法。
田志伟认为,即使及时推进房产税立法,也必须关注税收方式和技术。 我们可以考虑从增量部分开始试点房地产税,而不是一步一步改革现有市场。 “比如,对新购买的一手住房先征收房产税;对转让的二手房再征收房产税;对现有住房免税。这样,对房地产的影响就更大了。”市场上的遗产税将会减少,最终房地产税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得到解决。” 他举例指出。
增值税、消费税等立法进程正在加速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三大税种均纳入《方案》第一类项目。
孙鲲鹏表示,这意味着相关税收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比较充分,有望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获得通过。 其中,增值税法第二次审查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不排除根据反馈再次修改。 但总体来看,增值税法短期内出台的现实可能性较大。
在消费税法方面财经网,《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此后多次修订、改革。 “经过近30年的实践,《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具备从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成熟条件。” 李蓉相信。
李蓉指出,税收立法是一个谨慎、缓慢的过程,特别是较大的税种,更需要稳步推进。 一般来说,从审议到立法需要数年时间,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预计年内不会出台。 同时房地产税,上述三大税收立法基本属于转化税制,不会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预算法修改被纳入《方案》的第二类,即需要抓紧抓紧制定、条件成熟时提交审查的法律草案。 李蓉表示,完善现代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当前,预算全员管理、预算绩效协同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改革空间。
此外,《方案》将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税制度规范纳入第三类项目,即尚未完全具备立法条件、需要继续推进的立法项目。研究和示范。
在孙鲲鹏看来,上述项目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相关财税做法呈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 立法工作中要兼顾全国共性和地方特点,立法细节的准备尚未完全成熟; 此外,地方债务、转移支付等相关问题也需要综合考虑防范经济风险等宏观环境,因此将其归为第三类,未来将继续研究论证。
(原标题:《暂缓房产税立法,减少税收优惠,减负增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