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深外管检)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深外汇管审[2019]68号)显示,深圳市光启梦想科技有限公司光启梦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梦想科技”)“启梦”)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外汇登记问题的通知》附件1.2、1.4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光启梦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光启梦想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7000万美元。 栾林先生为AlienTech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是AlienTech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 天眼查调查显示,异形科技有限公司是光启梦的疑似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市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外汇市场,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附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规定: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贸易审批、登记、外汇和税务管理的通知》投资企业》(外经贸发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29号) 40、2013)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复习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1)。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先验资再按规定申请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不需要提交的除外)。 若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则需提交该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只需提交包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的加盖印章的工商证明、加盖部门印章的公司基本信息表) 。
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须提交已向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中国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 》,按规定不需要提交的除外。)。
处理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领取商业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用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登记接受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须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其中,在登记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时,外国投资者必须将所投资的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外国投资者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返程投资”。
三、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完整登记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各种形式和金额; 跨境现金兑换和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注册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出资金总额。 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实际需要的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出金额。
5.银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区分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的,其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境内股权转让、减资、预收款项、清算款项等用于境内再投资以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息。 转增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其他境内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原币种转移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六、银行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印章,并留存附有签注和印章的复印件。
七、外国投资者初始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种转入资本项目继续结汇使用,投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为境外汇款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将已结清的前期费用作为投资,投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清。
八、中外合作能源矿业项目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及具体项目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企业可以选择当地一家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九、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和注销)规定: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贸易审批、登记、外汇和税务管理的通知》投资企业》(外经贸发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6、《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7号) 40、2013)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复习材料:
1、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增资变更登记。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1)。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不需要提交的除外)。 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内的全部登记事项) 基本情况表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名称)。 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股本总额5%的,只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变动证明文件。 办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资变更、中方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开发时,需补充证明材料须提交已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企业注册货币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补充文件。 注册货币变更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且股权转让需要对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也必须提交。 纳税申报表”,但按规定不需要提交的除外)。
2、变更(搬迁)登记地点(所属外汇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1)。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
3、除增资、划转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1、变更后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复印件。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的登记及基本信息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1)。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未对先行回收事项批准文件的,企业最高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合同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必须提交)。
5、基本信息登记及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1)。
2、因清算注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期满清算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 提前清算或者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企业清算关闭批准文件。 ; 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注销税务登记证。
4、普通清算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应提交经有权机关认可的清算报告(因并购无需提供清算报告) )。
处理原则:
1、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及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方式) 、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搬迁、币种变更等,经批准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或经主管机关备案。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参见本操作指引“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原则第二条)。 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外汇市场,银行可向资本项目申请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信息系统中取消相应的回报投资标识。
3、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收入(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金额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收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其他业主。 公平; 减资收益用于弥补账面损失或减少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收益金额应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存续企业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办理新设登记并备案。 在栏中标记“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当办理减资登记,分立后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分立”。 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办理注销登记。 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投资形式应为“合并”或“分立”。
5、银行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纳税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专用章,并留存一份附有背书和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完整登记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各种形式和金额; 跨境现金兑换和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注册外国投资者可汇入的跨境资金总额。
七、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操作指引。
八、境内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因减持股份申请汇出减持所得款项,属于跨境证券投资项下业务,申请人应向外汇局申请:上市公司注册地。
九、外国投资者(股权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A)股权向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B)出资,按以下顺序办理:股权企业注册地核对股权企业A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A办理变更登记,打印变更登记凭证并交给外国投资者; 被投资企业B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的变化,持变更登记凭证向注册地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领取后续商业登记证后,应向中方提供商业登记证股东开立资产变现账户。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的登记及基本信息变更
1.银行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上的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作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如有不一致,银行不予办理登记。
二、外国投资者首次收回投资的累计汇出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资额。 超出部分参照利润汇出处理。
3、基本信息登记与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登记的,应当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清算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股权转让、提前收回投资等撤资行为而转变为内资企业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手续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办理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原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其“境外股东清算收益处置计划”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资料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选择“再投资”信息登记和注销。
4、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股份,公司变更为境内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收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后申请注销外资权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组。 申请材料为: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公章。 有关主管部门清算注销的申请表(如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决书、行政撤销文件等)原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清算组方式的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主要证明文件、清算报告、保函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内容是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全部真实有效,因违反上述保证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