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2023年第22期: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保险+期货”模式
作者 | 李正强、赵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大连商品交易所研究中心”
文章| 《中国金融》2023年第22期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地方政府根据农民管理价格波动风险的实际需求,相互协作,探索“保险+期货”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模式。
我国“保险+期货”是在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的重大创新。 两个风险管理市场紧密配合,有效管理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 这一模式从2015年8月的玉米价格保险开始,经过不断发展和创新,已形成覆盖粮、棉、糖、肉、蛋、水果等多个品种的模式。 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并存。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分散试点。 覆盖同步、保费来源日益多元化、多主体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 据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统计,8年来,“保险+期货”模式已开展项目1400余个,辐射31个省份,受益种植面积超过5800万亩基金经理,涉及农户超过290万129个国家级贫困县(含贫困户74万户),其中玉米、大豆、天然橡胶、苹果等品种开展县域覆盖项目260多个。 在保障农业种养殖主体基本收入、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已经连续写了八年了。 输入中央一号文件。
主要开发经历
“保险+期货”的成功试点,探索出了一条我国独特的、自下而上的农业风险管理路径,为我国防控农产品价格风险、更好解决农产品价格风险分散和对冲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保险公司。
一是“保险+期货”主要对农产品价格风险进行多元化对冲,为保险公司发挥价格“再保险”的作用,让保险公司原本无法承保或不敢承保的价格风险得到多元化和转移。 基于大数法则的农业保险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自然灾害风险,但价格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难以管理。 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意或害怕为他们提供保险。 期货市场在分散和化解市场价格风险方面具有优势。 “保险+期货”是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共同服务农民收入保障的模式。 保险公司(或期货联合经营机构)首先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开发设计价格保险合同或收益保险合同,并集中承接。 承保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风险,就是完成“风险的首次转移”。 保险公司再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类似的“再保险”服务,期货经营机构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转移服务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风险,即完成“二次风险转移”并开通畅通风险转移渠道。 这使得各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经营风险得以顺利转移。
二是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主体优势互补,形成完整的农业风险管理链条。 “保险+期货”是充分发挥保险和期货市场各自优势,协作共同服务“三农”的模式创新。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具有网点多、贴近农民的优势,但在管理价格风险方面仍存在不足。 期货经营机构在利用衍生工具管理价格风险方面优势突出,但也存在网点较少、不为农民所熟知等缺点,制约了其服务“三农”的有效性。 “保险+期货”有效发挥两者特点,通过合作解决各自困境,实现优势互补。 为我国保险公司解决价格再保险困境、期货公司对接农业种植主体提供了良好路径。 ,对农业风险管理新模式进行了历史性探索。 还。 保险公司、期货经营机构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等各方共同紧密合作,形成“保险+期货+”模式。 在保障农民基本收入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保障供应链。 完善利益链条,将小农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与美国的收益保险或价格保险仅以期货价格作为保险定价和理赔依据的方式相比,我国的“保险+期货”模式不仅利用了期货价格发现功能,还发挥了风险管理的作用。期货市场的功能。 期货经营机构扮演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的角色,解决了此前价格再保险服务缺乏的问题。 是我国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也是国内期货市场功能的重要体现。 也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控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提供了重大突破。
三是期货价格成为保险定价的重要参考,使保险定价更加透明,达到保证预期收益的目的。 “保险+期货”是指保险产品设计中以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和理赔依据,突破了多年来保险产品采用现货价格定价的传统模式,更好地体现了农业特点。保护未来不确定性的保险。 这是国内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重大创新。 同时,也将为国内保单收益保险定价提供有效的价格依据或参考。 事实上,2011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修订了一般农业保险保单,简化了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分类,并通过商品交易价格条款(CEPP)明确规定,相关农作物收入保险均采用期货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 2021年我国启动的政策性收入保险试点中,部分省份也明确玉米收入保险价格以期货价格为依据。
“保险+期货”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保险+期货”在顶层设计、保险期货市场功能作用、操作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一是“保险+期货”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保险、期货市场功能仍需进一步完善。 “保险+期货”是农业保险设计和运营模式的创新。 但实践中,各方对其认识和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定位模糊,影响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业绩。 功能。
一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保费确定、积极开展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够。 一般来说,“保险+期货”首先应让保险公司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主体的需求设计价格保险或收益保险产品,确定保险费率,然后根据农业种植业经营机构的情况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风险转移服务。依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再保险”。 但在实践中,很多“保险+期货”的保险产品和费用确定都是先由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场外期权成本报价确定,然后由农业经营主体确定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领先地位尚未充分发挥。 因此,有市场主体认为,保险公司在此模式中仅起到风险管理的“渠道”作用。 二是收入保险项目费率确定方式仍有优化空间。 目前,在“保险+期货”收益保险中,主流的定价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分别计算产出保险和价格保险的费率,然后将两者相加确定收益保险费率。 。 基本假设是将产量和价格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变量,并分别管理这两种风险。 这与国外作为收益保险主要定价方法的Copula函数法有很大不同,导致定价效率不足。 三是有时部分期货价格代表性不够,导致基差波动较大,影响保障效果。 期货价格作为保险定价依据的公平性和代表性至关重要。 但目前,部分期货品种期货价格的代表性和市场各方认可度不高。 例如,索赔期间期货和现货价格走势不收敛(或不同步),基差波动较大,导致赔偿效果不佳。 此外,农产品期货品种有限,无法覆盖更多农产品的风险管理需求; 期货市场流动性不足也制约了“保险+期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四是期货经营机构分散和对冲价格风险的效率不高,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品种和工具还不够充足中国期货,特别是场内期权市场尚未发展起来。 大多数期货经营机构需要进行场外市场操作。 成本高、透明度不够,制约其风险对冲能力的提升; 同时,在一些非交易所项目中,个别期货经营机构担心市场损失,仅对保单承保的标的资产的有限比例(甚至很小比例)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这并不能充分说明套期保值的目的。达到对冲价格风险的目的。
其次,目前“保险+期货”尚未建立持续稳定的成本分摊机制。 尽管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明确要求扩大和优化“保险+期货”,但保费补贴分享机制仍不明确,目前交易所和地方政府支持的项目尚未形成明确稳定的政策支持。优质货源机制。 目前,“保险+期货”主要在省级开展,但各地财政补贴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期货交易所能够补贴的费用也极为有限,尚未形成稳定可持续的补贴机制。 特别是近两年,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保费财政支持较往年有所减少,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是监管部门支持力度差异较大,尚未达成共识。 一方面,目前相关监管部门总体上支持“保险+期货”,但在具体实施上仍存在分歧。 例如,一些监管机构通过行业协会发布业务评级依据进行支持,并将该业务的规模与监管对象的评估和评级挂钩; 然而,一些地方监管机构甚至拒绝对该车型进行保单登记。 因此,不同地区保险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项目所获得的支持力度存在较大差异。 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不利于“保险+期货”业务的持续发展。 根据其现行规定外汇市场,保险风险仅限于从投保人转移至合约发行人(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以外的风险,这很容易排除保险公司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的自身风险转移合约。 除保险合同外,“保险+期货”业务收入甚至不能归入保费收入,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期货”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保障业务。
四是“保险+期货”项目缺乏规范统一的实施标准。 首先,项目开发涉及的产品设计、费率报价、业务流程、保险参与者选择等标准不统一,给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展带来一定问题。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报价异常等不良竞争现象。 此外,“保险+期货”产生的成本和收益目前尚无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同机构将其记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导致公司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部分“保险+期货”试点存在重复再保险现象。 目前,“保险+期货”试点的再保险业务,是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中独立承担的保险责任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同时承担与投保人相关的风险责任。保险责任中的价格转移给期货经营机构。 。 现实中,由于没有考虑这两部分风险责任的分出比例,导致部分价格风险责任出现“重复再保险”的情况。 三是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考核评级标准片面强调保险规模,导致市场无序扩张等不良现象,违背了“保险+期货”项目的初衷。 目前,保险公司的业绩与保额挂钩,期货经营机构的考核评级与其项目数量和规模密切相关。 这导致个人参与者通过缩短投保期限、增加投保频次等方式提高投保水平,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四是项目运行过程中仍与实际脱节。 比如,一些项目实施滞后,保护效果有限; 期货经营机构对冲风险的时间窗口较小房地产市场,核心要素无法改变,增加了对冲难度。
进一步完善“保险+期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是明确“保险+期货”的功能定位和角色定位,发挥保险期货市场的功能。 明确功能定位,要坚持“保险+期货”是基于防控农产品价格风险、以期货市场价格作为保险产品定价依据、期货经营机构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保险模式创新。给保险公司。 鉴于此,有必要明确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角色。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风险防控服务和风险处置能力。 一是着力提升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设计、营销、对冲工具选择等能力。 与期货经营机构合作进行模式创新时,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转移技术能力,有一定的价格风险分析、定价和套期保值积累,对价格风险转移方案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基本了解。 。 二是研究探索保险公司多元化再保险机制。 探索保险公司直接参与期货期权市场的可行性,选择一些专业人才较多、管理经验丰富、操作规范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 三是优化费率确定方法。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利用Copula函数,协调生产因素和价格因素确定收入保险费率。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衍生品市场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服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快期货期权产品上市,上市更多涉农期货期权产品,拓展农业产业服务广度。 加快推动更多涉及供应保障、地方主导和支持的大宗农产品上市交易,提供平行期货期权、场内场外互联互通的综合风险管理工具,扩大期货衍生品覆盖范围市场服务“三农”。 二是全面提高农产品期货市场运行质量,做大做强期货上市品种,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在保证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提高期货品种功能水平,稳步增加流动性,优化市场结构,推动价格发现功能更好发挥,提高农产品期货价格代表性。为农业保险提供更稳定的风险管理工具。 三是期货经营机构要提高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风险转移服务。
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期货”顶层设计,完善该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一是优化保费补贴机制。 建议中央大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或农民收入保险业务,同时采用市场化方式转移和分散保险公司自身风险。 鼓励省级单位结合地方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期货”。 地方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建立相关支持机制,实现财政补贴保费。 对已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项目,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转移自身风险。 对通过与期货经营机构合作购买自身风险转移服务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为保险公司利用衍生品市场、提高再保险能力提供会计制度支持。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抓紧研究制定“保险+期货”业务操作指引。 一是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保险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保险+期货”的规范业务指引,明确保险企业、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保险+期货”的价格要素、保障起止期限、保险责任设置等。保险条款应与农民的实际风险相匹配。 二是共同研究“保险+期货”产品的适用性。 明确各类农产品期货合约期限、目标价格和实际价格的计算依据。 研究主要品种基差(期货、现货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推出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的参考基差,开展“保险+期货”。 三是研究制定期货经营机构对保险公司购买的风险转移服务的最低套期保值比例等制度措施,避免期货经营机构在对冲风险时“不作为”的现象。 四是优化保险期货公司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其科学有序开展相关业务。
四是充分发挥保险、期货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行业规范经营。 建议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龙头期货公司在“保险+期货”业务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自觉规范业务操作,坚决杜绝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可持续的竞争环境。 一是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密切配合,立足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防控、保障农民增收,积极发展和优化“保险+期货”经营模式。种植养殖、助力乡村振兴。 、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是带头规范业务经营,杜绝纯粹追求绩效考核而变相扩大(虚增)保险规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和恶性竞争。 三是在开展“保险+期货”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诚信原则,坚决守住不与农民争利的底线。 四是努力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防范自身经营风险。 ■
(本报告为泰安市农业保险研究所2023年度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