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第47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量、高效办理金融领域各类新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指导。 此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 这其中就有一个期货领域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沉某某系国有A公司期货部原主任,郑某某系国有A公司期货部原副主任。2012年7月至2020年5月,沉某某先后担任国有A公司期货部原副主任。交易员,国有A公司期货部临时负责人、副总监、总监,期间负责期货部日常经营管理,参与制定期货交易规则国有公司A的策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发出期货交易指令并实际交易。 2014年2月至2020年5月,郑某某担任国有A公司期货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监,参与制定国有A公司期货交易策略,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交易。根据决策指令开立期货账户。
2015年7月至2020年5月,沈某某、郑某某合谋借用他人多个期货账户。 利用前述仓位,在提前了解该公司期货交易策略后,利用借用的个人账户提前以优惠价格买入或卖出与国有A公司相同策略的期货产品,以支付订单,并利用与公司下单价格相同或接近、下单时间衔接紧张、公司订单覆盖面大等方式,用公司期货账户低吸买入。 相互高抛低吸的交易,使两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共赚取利润超过3000万元。 赃款被两人平分,归自己所有。
期间,沉某某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与其个人借用并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以及其本人所持有的国有A公司期货账户进行交互。自己的期货账户。 交易、个人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监委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起诉。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沉某某、郑某某犯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罪行。 2022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沉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郑已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沉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是通过在期货交易中增加交易环节,涉嫌侵占国有资产的新型职业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围绕查明事实、了解期货交易专业知识、厘清定性等进行了审查论证。
一是核实涉案账户的控制和使用情况,确认涉案账户之间的交易均由沈某某、郑某某操作。 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获取涉案非法交易终端信息并比对MAC地址(局域网地址)、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等,扣押电脑、手机等设备依法对涉案账户进行电子数据识别,查明涉案账户的个人控制账户和公司账户登录设备的MAC地址和IP地址明显重合,涉案账户均由被告控制和使用。 同时,检察院与监管部门沟通后,自行展开补充侦查房地产市场,对国有公司A期货交易员等证人进行询问,调取了微信聊天数据等客观证据,并调取了登录数据、交易数据等客观证据。对涉案期货账户进行了交叉比对,进一步排除了案发时其他人使用相关账户的可能性。
二是进行数据建模外汇市场,发现并分析各种异常数据背后的真实情况。 检察机关建立“风险承受异常模型”、“交易时差模型”、“首盘比及价格模型”等,发现相关账户间交易存在交易时间紧张、盈利异常等特点与正常期货交易不同的比率。 交易手数高且大幅增加等异常点。
三是加强与专业期货机构的沟通,通过增加期货交易环节,明确正常期货交易与非法牟利腐败的界限。 检察院深入研究期货交易规则,与期货交易所专业人士就期货交易涉及的问题和数据分析难点等进行研讨,共同解决基础数据分析与应用、期货异常特征等关键问题。交易模式期货,以及盈利方法的识别。
四是论证了腐败罪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沉某某、郑某某利用事先了解的公司交易指令和交易便利,利用个人控制账户提前买入或卖出同一期货产品,随后与国有企业相互交易获利,导致国有公司A的交易成本增加,属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不评价行为人直接侵占国有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且当一项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时,这是想象中的冲突,应该作为重罪来惩罚。 由于腐败罪的法定刑较重,且可以更全面地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以腐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指导意义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增加相互交易环节,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腐败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取国有公司期货交易指令,先利用其个人控制账户买卖期货产品,然后与国家账户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独资公司是在正常的期货交易流程中增加了一个相互交易环节。 ,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交易成本的增加,导致本应属于国有企业的利益被个人侵占。 增加交易环节的行为与个人非法获利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财经日历,具有侵占公共财物的性质,可以依法认定为腐败罪。
利用期货交易方式实施的贪污犯罪数额,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确定,交易中的损失不予扣除。 行为人在期货交易中增加相互交易环节,增加国有企业支出成本,挪用公共财产牟利的,在确定腐败犯罪数额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获利方式、损失方式公共财产和因果关系。 实际盈利金额计算。 至于行为人与国有公司之间交易的损失部分,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当交易或逆向市场变化造成的,而国有公司没有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则可以视为犯罪成本,不会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复杂性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可以采用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强化证明效果。 利用动态流程模拟图和思维导图,充分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行为模式,分析检方指控的思维逻辑,证明犯罪; 利用交易结构模型图、交易对比分析表等对复杂证据进行归纳分析。 系统化的展示,让原本较为抽象、晦涩的专业概念和数据变得具体、直观,有效提升庭审指控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负责人表示,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职业化等特点。 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的各项工作。 落实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业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高办案专业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调、有效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