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公司、丝元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报告业务,指导报告主体更加准确了解具体报告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余额统计报告办法》修改后的《对外支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1、新增主要内容
(一)新增区分交易性与非交易性变化的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境外新建工程(表E02)和运输收入(表E03)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掉期通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报告要求财经网,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新的报告主体退出备案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主体与非居民之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资产或负债的补充报告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
(二)各业务场景下调整报告义务顺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每份报告的币种单位和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表格均须以原币填报金额,涉及第七条)第一部分。
(四)境外卡组织所属部门、金融服务机构、特殊目的主体补充报告办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单位应注意避免填写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的无居民岛屿、地区等。
(六)非上市股权交易估值、持仓估值补充报告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项。
(七)补充报告主体在填写彼此代码时优先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并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接口方式数据报送锁定日期,补充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的外商直接投资报表中财务数据修改的报告情况。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人等填写方式,涉及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项。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中方雇员人数和向东道国缴纳税款总额的报告方式,涉及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项。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股东变更报告方式,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境外债务证券投资补充报告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项。
(十三)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补充申报办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工资和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滞纳金、境外旅费、代扣代缴税费等报告方式,补充退款的报告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12)条。
(十五)外商直接投资增加或减少后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填写的补充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三)项。
(十六)在华直接投资的外方所持表决权比例增加或减少的补充报告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第(四)项。
(十七)将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业务代码调整为“China-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非居民投资境内金融产品补充报告办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写方式,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跨国公司跨境资本集中经营补充报告办法财经日历,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以示例为主。
3、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非金融企业等指定报告机构实体。 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同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房地产市场,以便解答举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热线: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 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指引(2024年版)
2.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