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期货市场作者:佚名2024-05-1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数据,对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罚财经网,当事人对其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限制”的目标。

一、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一)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确实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网站接入服务依法制止、关闭非法网站。

(二)限制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2014年)》 -2020)”第1条。

3. 联合惩戒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公司、期货公司依法在一定期限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3.联合惩戒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3、融资信贷限制

一、处罚措施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收集当事人违法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信贷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款《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3. 联合惩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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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限制一些高消费行为

一、处罚措施

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缴纳赔偿金的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过度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3. 联合惩戒部

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5. 征用政府供应土地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对供应土地进行必要的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款、《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

国土资源部。

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依法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 联合惩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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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

七、参与工程招标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依法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 联合惩戒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当事人申请实行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批准。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九条(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

3.联合惩戒部

海关总署。

九、证券期货市场某些业务活动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中国证监会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重要参考,对当事人的申请严格控制或不予批准。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联合惩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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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0.禁止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一、处罚措施

禁止当事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联合惩戒部

交通运输部.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3.联合惩戒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12. 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限制各方获得政府财政支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一)项。

3.联合惩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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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13、公司债券发行限制

一、处罚措施

限制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印《关于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3. 联合惩戒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实行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联合惩戒部

质量监督管理局。

15.被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一、处罚措施

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并实施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项目及信用评级规则》第三条。

3. 联合惩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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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局。

十六、获得相关荣誉的限制

一、处罚措施

各部门在向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项、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必须以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 评选周期内失信、严重违法的,不予授予荣誉。 已经取得的称号、荣誉称号的,应当予以撤销。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条、《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

各相关部门。

17.通过各大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处罚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3. 联合惩戒部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纪律处分外基金经理股票市场,《备忘录》签署部门按照规定对未进行年度检查的企业实施限制、禁止等纪律措施。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当事人。

十九、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一、《备忘录》所列各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信用信息进行合法审查:本备忘录中列出的程序和程序。 当事人应当受到共同处罚。 同时建立了惩戒效果定期报告机制,各部门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部门提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与各部门相关司局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定期编制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诚信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纳入理由)、投资者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违法行为的性质、结果处理和其他信息)提供给各个部门。 各部门收到数据后,将依法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行为。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和要求系统内各级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共享监管信息和联合惩戒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