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期货市场作者:佚名2024-05-11

(2023年9月5日中国期货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通过,2023年11月27日民政部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中国期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中国期货协会,简称C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并且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思想为指导期货市场,在国家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期货行业自律管理;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期货相关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贸易商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恪守社会公德,自觉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握方向,统筹管理大局,确保落实,按照规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房地产市场,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协会中得到充分贯彻。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专业监督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应当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制定和执行行业自律规章,对会员经营活动和员工职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条例、公司章程和自律规章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8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贸易商之间的纠纷调解。

第九条 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和行业文化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开展对交易员的教育保护,督促会员落实交易员适宜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及相关衍生品的市场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对会员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信息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对期货及相关衍生品行业的发展、运营及相关内容进行调研,收集、整理、发布期货及相关衍生品市场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会员行业交流和业务交流。

第十四条 制定实施期货及相关衍生品行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道德操守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业能力等级标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对从业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自律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经日历,制定并组织实施期货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考核规则;为期货从业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及相关衍生品行业人才培养、交易员教育或者其他具体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制定期货及相关衍生品行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和集团标准,参与制定期货及相关衍生品市场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引导行业创新发展,促进风险管理业务发展,提升行业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十八条 对期货衍生品市场重要交易者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按照自律规则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及相关衍生品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促进相关资质互认。

第二十条 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等跨境业务,应当按照自律规则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中国证监会委托,大会决定。

上述职责是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依法执行。

第3章 成员和观察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护《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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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法律法规,从事期货衍生品业务或者相关活动的;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由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准会员组成

(一)法定会员是指期货衍生品法第59条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

(二)普通会员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期货、衍生品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三)特聘会员是指经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结算、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指数发行等期货市场运营管理的机构,以及其他开展衍生品交易、结算的机构。

(四)准会员是指期货衍生品行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等协会认可参与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期货衍生品市场活动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五条 法定会员应当加入本会;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机构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有代表人,代表代表,代表会员履行会员职责,代表会员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代表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本会的纪律处分有听证和上诉的权利;

(7) 大会决议增加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照本协会的规定,向协会报告情况,提供期货及相关衍生品业务的数据和信息;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八)按照本会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大会决议增列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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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以上成员单位合并的,其成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者新成立的单位继承,原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依法被撤销会员资格的;

(三)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制裁;

(四)退会;

(5)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境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衍生品业务的境外交易商、境外经纪机构和从事期货衍生品业务的有关机构,在期货交易所直接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内期货交易的,可以申请并经协会批准成为观察员。

第三十二条 观察员应当支持本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观察员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并可以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观察员在本协会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大会

第三十四条 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特别会员董事以外的会员董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6) 决定应由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大会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章程的

制定、修改和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的决定,须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六条 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共同提议,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股东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重新选举或者延期召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证监会审阅,经民政部批准。延期任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大会的召开,执行和执行大会各项决议;

(二)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五)任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六)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席的任免;

(七)大会闭会期间,中止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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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定、颁布本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接纳或罢免;

(十一)对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董事和非会员董事组成。

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根据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可以在任期内增加或罢免一些董事,最多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非会员董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非会员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成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够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诚实守信,规范操作,严格自律;

(5)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在

大会闭会期间,会员董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会长请求董事会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成员董事选出的董事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代表为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主席;

(2)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3)热心服务行业,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协会限制执业纪律处分的;

(五)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代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董事应更换董事代表。在变更之前,董事会暂停了其成员资格。

成员董事变更董事代表的,变更后的董事代表应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并经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应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共同提议,或在总裁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召开。理事会一般在现场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和代表出席时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出席的董事和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三节 总裁办公室会议及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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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专职副总裁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由主席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期货业协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期货及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3)三年以上期货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热爱协会工作;

(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七)身体健康,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九)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证监会、民政部批准,总裁、副总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室会议;

(三)组织执行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室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算;

(四)检查大会、董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席;

(6)决定协会的日常办公布置方案;

(七)任命本会日常办公部门负责人,聘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董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委员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总统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决定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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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理事会授权,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资金来源为:

(1)会费;

(二)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和服务所得;

(五)其他合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师不得同时担任出纳员。会计师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行使会计监督。当会计师被调职或辞职时,他或她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金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变更任期或者法定代表人,必须按照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私分、挪用本会财产。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证监会,经证监会审批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批准后施行。

第七章 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宗旨完成、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取消的,理事会应当提出终止议案。

终止协会的议案,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除清算外,不会进行任何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六十四条 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有关的事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具有类似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中的“以上”包括本编号。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章程》于2023年9月5日第六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