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1 月 6 日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
《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全文如下
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试行)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6 日
附录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1、鼓励住房消费
(一)落实购房补贴。 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我市主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徐州区,下同)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财经日历,按照以下标准:
1.对农村人员、产业工人、新就业大学生、新公民、青少年等群体,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每单位最高限额3万元。
2.对教师、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群体给予250元/平方米补助,每单位最高限额37500元。
3、对符合政策的两孩家庭,给予单户3万元补助; 对符合政策的三孩家庭,给予单户6万元补助。
4.以上1、2项补贴按新建商品房套数享受。 第三次补贴同一购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房者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可以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提出申请。
(二)大力支持团购。 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本市主城区同一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对批量购买10套及以上的购房群体给予团购每台补贴15000元。 团购补贴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数量享受,并可与第(一)项补贴同时享受。
(三)鼓励房地产企业盈利。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单独给予利润优惠。 优惠价格不纳入商品房预售申报价格下降范围。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利润分成企业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价,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支持房间更换和改进。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上回购住房的,退还其出售现有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房屋。 折扣。 具体退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五)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费职工或夫妻中只有一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50万元; 贷款申请人配偶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70万元。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房的房地产市场,最高贷款额度再提高10万元; 对有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再提高20万元。
(六)优化信贷政策。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财经网,引导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国家保交房金融支持政策。
(七)推广“押金转账”。 严格落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关于配合规范房地产“押金转让”便民利企的通知》要求,在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不要求提前归还的方式,剩余贷款注销后,即可办理抵押登记,如所有权转让、抵押变更、新发放贷款等。 开展“转抵押”跨行办理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
2、服务企业发展
(八)规范土地划分。 符合独立分割条件的已出让土地房地产最新政策,且符合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价款,且无违约行为承包或者违反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细分。 登记。
(九)规范阶段性验收。 对建设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
(十)优化车位销售。 在满足法定预售条件的前提下,支持车位与建筑物同步预售。 对于已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在优先满足社区业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库存车位对外销售。
(十一)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政策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减轻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业主共有的开发小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或者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在土地期间扣除。增值税结算。
(十三)优化售前管理。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对预售资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保函替代预售资金政策落实。
三、加强住房保障
(十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和建设,支持和鼓励通过改造、盘活存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住房,积极推进“房票”安置,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
四、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市场乱象整顿力度,严厉查处虚假利润优惠、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政策第(一)项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第(二)项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承担70%,30% %由区级承担。 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主城三区制定。 主城以外的其他县(区)可参照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