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房地产税草案已有大体框架正向各地征求意见
【闽南网】
4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兼顾税收调节和增收功能,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逐步优化税制结构,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税制,推动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建立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自今年3月以来,这已是官员第六次正式提及房产税。 与往年的原则性表述相比,今年关于房产税的表述更加具体。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目前的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有了总体框架,正在征求各地意见。
以税法引领税制改革
自2011年上海、重庆试点推行房产税至今已近八年。仔细观察不难发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官方并没有太多关于房地产的消息。税收立法。
转折点发生在今年的两届会议上——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张业遂在全国人大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正在加快起草完善;
3月5日财经日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制度,稳步推进实体税制改革”。遗产税立法”;
3月7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透露,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方面正在目前正在抓紧起草完善房地产税法草案。 房地产税的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3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8年,继续加强立法工作,贯彻依法纳税原则,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
3月25日,财政部长刘昆表示,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关于房产税的最新明确信息是,2017年,财政部长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引》中首次提出,2017年房产税立法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和实施。 房地产税将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价值征收,适当减轻建造和交易环节的税负,逐步建立健全现代房地产税收制度。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关于房产税立法的争论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激烈,预计立法将在2020年左右完成。(来源:第一财经)
房产税征收范围标准
按照税法实施要求房地产税,房产税作为一种新税种,首先要立法,需要有法律规定。 尽管我国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征收房产税的经验,但在具体立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关键问题需要明确。
共有产权房、“双限房”、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受到限制的房产如何征税? 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后,房产税该如何公平? 征收房产税后还需要缴纳房产费吗?
“对于房地产税立法,我们需要冷静思考,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理性的系统思考,而不是仓促制定法规。” 中央财经大学房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热点问题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必须正确界定财产边界
尹飞认为,房地产税立法时必须合理界定房地产的范围。 首先,目前我国住房产权种类较多,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完整的住房产权。 比如所谓的共有权房屋、“两限房”等,这些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挂牌交易,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各种形式的土地产权也直接影响住房产权的完整性。 如果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会受到限制。 例如,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不能超过70年。 由于是有偿征收,其上建的房屋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 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不存在产权,其上修建的房屋转让受到限制。
此外,对于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尹飞认为,其类型和历史渊源更加复杂,如何征税也需要仔细考虑。 例如,所谓房改房作为计划经济时期低工资的补偿,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是否应该允许进入市场存在争议。
“当转让受到限制甚至严格限制时,这个不动产是真正意义上的吗?它是如何估价并相应征税的?” 在尹飞看来,如果在征收房产税时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单纯将其纳入征收范围显然过于仓促。
妥善处理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关系
近年来,围绕房产税的讨论很多,但之所以不能讨论,是因为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房价过高或者地价过高。
尹飞指出,事实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房产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无视土地出让金因素,贸然征收房产税期货市场,对于支付高额地价的业主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的。
“作为一个理性的开发商,拿地时,报价的依据就是未来购房者能够接受的房价。” 尹飞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 在没有房产税的情况下,购房者愿意支付每平方米10万元。 但如果每年还征收2%的房地产税,情况可能会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否认转让费和房产税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关系。对于已经支付了高额转让费的土地,在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应该考虑到这个因素,而税收则较低。”应当适用相应的豁免条件。”尹飞认为。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尹飞有着非常清晰的看法。 在他看来,一步到位直接征收房产税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一是避免了自动免费永久更新可能造成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无法体现的问题。二是避免了无限的房屋所有权与有限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三是结合解决了续保期限多长的问题,四是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社会不公问题。
此外,尹飞认为股票市场,对于小产权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符合城乡规划、不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思路。 “对于这些房产,不需要征收或偿还转让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房产税来解决。”
妥善处理房产税与物业费的关系
房地产税立法时需要认真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其与房产费的关系。 “如果征收房产税,必须明确它和物业费的关系。也就是说,哪些物业服务应该交给政府来维护,哪些可以交给物业公司来提供。”服务,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业主在缴纳房产税后,还要缴纳房产费来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客观上会造成双重征税的情况。 ”尹飞说道。 (来源:法制日报)
房产税征税算法
贾康建议,房地产税立法应重点关注与房地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 以往的土地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总体上应该以减负为导向。 在这个税负制度中,保留环节的税负增加,而前面环节的税负要尽可能减轻,能取消的收费就取消,能减轻的负担就应该减少。减少。 当然,如果要考虑在交易过程中遏制投机行为,可以对短期翻转交易进行特殊处理。 此外,要妥善处理“第一单位”概念下的税负扣除问题,让社会接受房产税。